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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死于连环车祸责任谁负           
横穿马路死于连环车祸责任谁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0:28:11

台海网10月24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周赞马) 张永良在横穿过马路时,被轿车撞倒在地,随后另一辆小货车迎面开来,撞上他并拖行30米后,张永良当场死亡。这起连环车祸,责任如何分担,曾引起广泛争议。昨日记者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终审判决已经作出,轿车司机被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127652元;另外,货车司机所在的公司也被判支付127652元。

拖行30米,他当场死亡

  

  2004年11月5日晚上7点半左右,张永良在穿越湖滨中路时,被卢司机驾驶的轿车撞倒,张永良被撞后受伤,倒在对向的快车道上。稍后,张司机驾驶小货车驶过肇事路段时,撞到躺在快车道上的张永良,拖行30米后才停下,张永良当场死亡。

  事故发后,厦门市交警直属二大队针对张永良受伤和死亡,前后分别作出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前一份认定张永良承担主要责任,卢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后一份认定卢司机、张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张永良不承担责任。

  轿车司机卢先生自己就是轿车的所有权人,而货车司机张先生是厦门海天货柜公司的职员,他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四个被告,责任怎么分?

  2005年2月5日,张永良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卢司机和张司机等人告上了法庭。而货车司机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及货车车主也都被列为被告。3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9万多元。

  原告代理律师说,在这起事故中,两位司机都有责任。由于第一次撞击后,卢司机没有注意保护现场,导致随后而来的第二辆车再次撞到张永良。而货车司机如果不疏忽大意,注意到路面情况,那么张永良可能仅仅是受伤。

  思明区法院一审宣判,货车司机张先生不承担责任,轿车司机卢先生承担40%责任,即赔偿12万多元给张永良家属;一审还判决,被告海天公司和外轮公司共同承担40%的责任。

  

  终审判决,按过错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海天公司和外轮公司都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死者张永良承担20%的责任,轿车司机卢先生承担40%责任”;但二审法官认为,张司机虽然是海天货柜公司的员工,但他实际在外轮代理公司工作,他驾驶车辆的行为与海天货柜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海天货柜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判决货车司机张先生不承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官说:“卢司机、张司机因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张永良死亡,各自应承担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厦门外轮代理公司应单独为张司机的行为先行赔偿,之后可依据张司机行为的过错程度,另行向他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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