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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重、速度快,各种五花八门的电动自行车在给沈城市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着实添了不少乱。沈阳市交警支队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61起、死伤69人。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尤泽余认为,虽然这一数字并不“醒目”,但是可以发现,只要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沾边”的人肯定非死即伤。他告诉记者,电动自行车因驾驶方便,确实颇受市民欢迎。“但是,其中却隐藏着巨大的危险因素。”他说,现在很多电动自行车正逐步向“轻摩化”转变,行驶速度已越来越接近轻便摩托车了。以一辆48V动力的电动自行车为例,最高时速可达40公里/小时,一旦加速就可以媲美一辆“动感十足”的摩托车,而其驾驶人绝大部分未接受过正规的培训,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差,导致闯红灯、随意变线、与行人在人行道混行等交通违法现象突出,已对市民交通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超标和非标的电动自行车横行无忌,更是成为了马路新“杀手”。
那么,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沈城部分街路行驶有无法律依据呢?沈阳市政府法治办副主任于海英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6条也规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三轮车、货运车辆可以采取限制时间、路线或者限制区域通行。 (时代商报 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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