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论坛 |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网 >> 交通事故 >> 交通新闻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事故车定损谁说了算?理
新案情碰撞新《交通法》
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
五种情况交通事故救助基
《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
新交法实施后一事故引发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最高法院明确“对接期”
应当正确解读《道路交通
北京一交通事故赔偿案宣
更多内容
交通事故死伤69人 电动自行车成马路新“杀手”           
交通事故死伤69人 电动自行车成马路新“杀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0:19:21
车身重、速度快,各种五花八门的电动自行车在给沈城市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着实添了不少乱。沈阳市交警支队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61起、死伤69人。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尤泽余认为,虽然这一数字并不“醒目”,但是可以发现,只要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沾边”的人肯定非死即伤。他告诉记者,电动自行车因驾驶方便,确实颇受市民欢迎。“但是,其中却隐藏着巨大的危险因素。”他说,现在很多电动自行车正逐步向“轻摩化”转变,行驶速度已越来越接近轻便摩托车了。以一辆48V动力的电动自行车为例,最高时速可达40公里/小时,一旦加速就可以媲美一辆“动感十足”的摩托车,而其驾驶人绝大部分未接受过正规的培训,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差,导致闯红灯、随意变线、与行人在人行道混行等交通违法现象突出,已对市民交通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超标和非标的电动自行车横行无忌,更是成为了马路新“杀手”。

  那么,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沈城部分街路行驶有无法律依据呢?沈阳市政府法治办副主任于海英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6条也规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三轮车、货运车辆可以采取限制时间、路线或者限制区域通行。

(时代商报 田勇)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专业交通律师:雷敬祺
    联系电话:13564692603(限上海)


    *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