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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有更大作为空间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有更大作为空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19:53:03
发布时间:2005-4-16

    作者:李安定 转贴自:新华网
   
    北京市关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在征求市民意见过程中,质疑“机动车撞人负全责”条款的市民占到绝对多数,这一事态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日前,北京政府网站公布新交法实施办法听证报告,向北京市立法机构建议,实施办法增加有关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非机动车、行人违章,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将只按国家规定最低比例和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注重民意,尊重民意,这无疑是北京市在法制建设的方面的一大进展。此前其它一些省市在新交法的实施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调整。然而,新交法不是一个赔偿法,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当前中国道路交通秩序混乱,事故死亡率居高不下的现状,新交法应该有更大的作为空间。
   
    在中国,行人违章乱穿机动车道,甚至封闭快速路、高速路的比比皆是。在许多城市,行人坦然与机动车并行在马路上也屡见不鲜。新交法实施办法对此几乎毫无作为。日前北京宣判,在原本应该封闭的二环路上驾驶奥拓轿车撞死违章行人的刘先生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北京更有新案例:醉酒后骑车逆行撞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而身亡者的家属根据新交法提起要求出租车司机巨额赔偿。新交法保护弱者的高尚初衷终于在中国得到体现。然而有人把此举说成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就纯属自欺欺人了。
   
    在欧洲,我曾咨询行人违章穿越封闭高速路造成交通事故所负责任。被告知,首先他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监。我们注意到,北京二环路撞人案中,死者的丈夫正是引领死者共同穿行二环路的违章者,他的违章既造成其妻的死亡,也给正常行驶在路上的刘先生带来飞来横祸,造成精神和财产巨大损失。而他的行为在中国竟不受法律追究,竟以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
   
    相比刘先生15万元的赔款,近日各地发生的在封闭路上,违章穿越者造成多辆汽车因躲避他而追尾相撞,甚至车内乘员受伤,肇事者竟可以拍拍屁股扬长而去的案例,我们不能不惊叹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缺失亟待完善。
   
    治乱须用重典!在中国汽车保有量年年激增,道路设施建设日新月异的今天,建立科学的、现代化的交通新观念、新秩序已经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当务之急。严格规范机动车和行人的守法意识不可有一方的偏废。机动车驾驶者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恶性违章,发达国家的处罚比我们重的多;而在多年汽车文明的熏陶和交通管理和教育下,行人违章穿行封闭道路,在车流滚滚的马路上散步溜达也会受到重罚,并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要求无责任的机动车给于一定的赔偿,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理解。但是一方面赔款数额要合理,像那位好端端开着车,被醉酒汽车人逆行撞上的出租车司机,一点责任也没有,凭什么要赔个倾家荡产?一方面机动车的赔偿不能取代有关职能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不久前,北京五环路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故。一位驾车者为躲避一条从封闭网破洞里钻进来的狗,撞车身亡。死者家属于是状告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失则,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判公路管理部门赔偿27万元。应该说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在奥拓撞人案中,对于本不能够穿行的二环路,市政管理部门、交管部门是不是也应承担未能有效阻止行人违章穿行的部分责任呢?(李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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