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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委托某公司代购新车,该公司派职员前往提车,回程途中发生车祸,造成3人死亡,两车损坏——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04年2月25日,茂名市贸南五洲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代购一辆北京现代汽车。26日,该公司委派员工梁某前往佛山提车。27日,梁某驾驶未申请牌照的新北京现代小客车从珠海往阳江方向行驶,途经沿海高速公路台山路段时,碰撞了广州市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属下公路绿化养护队用于封闭超车道作业的反光锥后,再失控碰撞正在进行道路绿化作业的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彭某和廖某,又碰翻停在超车道进行作业、由曾某驾驶的小货车,司机梁某及作业人员彭某、廖某三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交警部门: 梁某应负主要责任
同年4月6日,我市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有关交通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广州市某绿化有限公司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没有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标准进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五洲公司负责赔偿
事故发生后,绿化工人彭某的家人于2004年9月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五洲公司向他们赔偿有关的赡养费以及他们在处理这起事故中的交通费。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对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予以确认:梁某对此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广州市某绿化有限公司应负次要责任。梁某是五洲公司的员工,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彭某当场死亡。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五洲公司应对梁某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梁某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任职的单位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负7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认定,彭某对其父母、祖母、妻子和女儿共五人负有抚养责任。五洲公司应按规定赔偿彭某家人的有关死亡赔偿金、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法院也认定五洲公司应对彭某家人在处理案件期间的交通费作出赔偿。
综上所述,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五洲公司赔偿彭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5万多元。
二审判决: 一审施用法律正确 但计算方法不合理
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后,五洲公司对判决不服。2005年6月,五洲公司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洲公司认为,彭某的父母养育了4个子女,他们应由4个子女共同赡养,而不是由受害人彭某1人赡养;彭某的祖母应由彭某父母赡养。五洲公司只应当赔偿彭某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另外,五洲公司还认为,原审判决支付的部分赔偿金没有依据,而且他们没有同意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死亡补偿费中就已包括了精神补偿费。
市中院认定,五洲公司提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彭某父母有4个子女扶养、彭某的祖母应由彭某父母赡养,不予采纳,但是一审法院对五洲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为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计算后的累加,其计算方法不合理,有悖公平,依法应予纠正。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由于五洲公司在一审的时候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支付,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近日,市中院判决五洲公司赔偿彭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万余元。
(本报记者 李昕 实习生 骆毅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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