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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李某因故障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而对追尾事故的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6000元。
今年4月5日,揭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李某因右后轮爆胎停于路边的农用车追尾相撞,造成揭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死者揭某酒后驾驶车、夜间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因故障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李某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死者家属诉至法院。 (朱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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