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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四被告,谁该赔钱?           
这起事故四被告,谁该赔钱?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0:09:30

 

  法院裁定: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免责 挂靠单位与车主连带赔偿

  熊女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她的家属同时起诉肇事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这些被告是否要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昨天,集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裁定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免责,而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与车主连带赔偿11万6千多元。

  一起事故四个被告

  2004年8月12日,熊女士推行自行车穿过机动车车道时,与司机江先生驾驶的中型客车在国道319线相撞,熊女士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推行自行车横穿机动车车道时,未按规定行走人行横道线,导致与直行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本事故的一个原因,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司机江某驾车经人行横道线未按规定减速慢行,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本事故的一个原因,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于是,近日,熊女士的丈夫、父母、子女五位亲属将肇事司机江先生、车主、挂靠单位神达客运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合计35万7千多元;家属还要求,保险公司要支付保险赔偿金。

  肇事司机为何免责

  司机江先生和车主曾某为自己辩护说,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他们只需赔偿熊女士损失的一半,熊女士家属索赔金额过高。

  客运公司说,车辆为曾某私人所有,熊女士的死与客运公司无关。

  保险公司说,自己与熊女士既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关系;该车辆没有投保强制险;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10月27日,《交通安全法》尚未实施也未公布,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即使被告赔偿也应根据保险合同来赔偿。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司机江先生与车主曾某是雇佣关系。依照无过错原则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雇主有没有过错,都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江先生是曾某所雇请的,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的生产经营劳动中造成的意外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车主曾某担负。因此,司机江先生免责,车主曾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熊女士家属要求的保险赔偿金,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10月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前签订的,不应适用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熊女士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通安全法第76条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但法院也指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仍负有协助理赔的义务。

  挂靠单位为何连带赔偿

  挂靠单位与车主为何要连带赔偿11万多元呢?对此,主审法官解释说,实践中广泛存在客运公司在车辆挂靠时要求购车人出具保证书,说明其自备车辆挂靠于客运公司,并保证事故所有发生费用由其自行负责。本案中车主曾某经营的肇事车辆系挂靠在神达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而且神达公司也向曾某收取了挂靠费用,曾某与神达公司签保证书,保证事故所有发生费用由其自行负责。但是客运公司与车主所作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被侵权人。

  神达公司是法定名义上的车主,而且收取了挂靠管理费,应当具备相对的义务即选任监督管理责任,因此客运公司与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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