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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归途载人购物遭遇车祸不算工伤           
下班归途载人购物遭遇车祸不算工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0:09:26

 

    中新重庆网6月26日电 一工具厂员工骑摩托下班回家途中,没沿原回家路走,而是搭乘了另一人,走另一条路去购买汽车配件,不料发生车祸。巴南区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近日,巴南区法院判决该员工受伤不算工伤,遂撤销了此工伤认定。

  下班载人去购物

  去年8月2日下午1点左右,重庆滨江工具厂陈某骑着渝B15182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路经鱼洞铃木厂时,陈没沿回家的路继续行驶,而是搭载熟人邹某返回鱼洞去购买汽车配件。

  在鱼洞转了一圈,没买到汽车配件,两人只好返回铃木厂。下午1点40分,陈驾驶的摩托车在鱼洞中干道处与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挂,致使两人受伤。

  去年9月,陈妻牟某向巴南区劳动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月,该局认定:陈某属因工负伤。

  法院认定非工伤

  但厂方重庆滨江工具厂不服,向巴南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复议仍维持劳动社保的认定。最后,工具厂把区劳动社保局告上巴南区法院。

  工具厂诉称,有交警十一支队交通事故询问笔录为证,陈某属搭载他人去购买汽车配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巴南区劳动社保局在未查明陈某受伤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认定属事实错误,适用法规不当。

  被告方辩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时,双方未出示陈某搭载他人购买汽车配件时的有关证据。

  最后法院认为,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陈某下班回家途中,又搭载邹某再返回到鱼洞购配件,这已超出了其下班回家的正常路线。被告在未查明以上事实、证据不充分的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错误的,因此撤销其《工伤认定决定书》。(记者 文创)

  上下班路途办私事 不受工伤条例保护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否都算工伤?新实施不久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何理解?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刘红旭律师昨天认为,上下班途中意味着着按照一般常规,从公司或厂里到劳动者家庭所要经过的路途,而且回家不能带有其他目的。

  从立法目的来看,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利益。本案的陈某回家途径已经超过了一般的常规路线,并且是为别人购物。不应算工伤。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教授说,如果有多条路都能回家,而且都是合情合理的,并没超过一般人的想象,那么劳动者选择哪一条路回家都无可厚非,但是在回家途中绝对不能为自己办私事。而且,出了车祸后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本案中陈某,在回家途中去他人购买汽车配件,就不能算工伤。但是如果他是为厂里购买配件的话,则应算工伤。

  再比如,如果一个人下班后先坐了一段公交车,再下车,决定步行一段再坐车。如果他在步行期间受了伤,也算工伤;但如果朋友要托他带东西,他下车后受伤,这就不算工伤。

  谭向北认为该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记者 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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