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论坛 |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网 >> 交通事故 >> 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辽宁司机肇事逃逸 辽宁省
辽宁省黄金周数字
辽宁大盘公路发生一起交
辽宁遭遇罕见大雾
辽宁瓦房店石屯路交通事
辽宁轻微事故将可私了
辽宁省公安厅回复“农民
辽宁省首例保险公司被判
更多内容
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一审被判死刑 提出上诉           
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一审被判死刑 提出上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0:08:51

 

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4万余元



    侯建军接受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3日上午10时,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故意杀人一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侯建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建军于2005年3月28日3时许,酒后驾驶辽D-19995号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刮碰后,倒车镜玻璃片被刮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吉发生争执、厮扯。裘吉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裘吉被撞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裘吉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后,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侯建军于作案当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建军虽自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拒不供认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等主要事实,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对自首不予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侯建军一贯表现较好,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且此次犯罪属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此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侯建军提出上诉。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专业交通律师:雷敬祺
    联系电话:13564692603(限上海)


    *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