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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高速公路广韶段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后车是清远本地油罐车追撞前车外地大货车,清远高速公路大队明知后车是挂广西牌的假牌车,不但不将其罚没,反而帮其出示假行驶证,企图蒙骗受害人。此事被受害人揭穿后,支队也拿到了广西车管所的假车证明,支队却将该证明置之不理,也不答复受害人,更不处理肇事者。第一次责任认定,大队判前车负全责,复议后,第二次责任认定判双方负同等责任,认定仪依据完全是捏造的,受害人有真凭实据。但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却以交警和公安机关未对后车的假牌车作出应有处理为由,因此不以追究,对交警伪造现场的事实也避而不谈,如此判案情与草菅人命有何区别!
请有关专家给予指点,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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