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论坛 |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网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最高法院明确“对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最高院黄松有谈 “关于交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更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1:00:04

【发文字号】法释[2002]17号

【发布日期】20020715

【实施日期】20020720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专业交通律师:雷敬祺
    联系电话:13564692603(限上海)


    *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