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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险保险卡不能作为交强险凭证           
第三者险保险卡不能作为交强险凭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19:55:01
发布时间:2006-10-1

     10月1日起,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开始上路检查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日前,很多司机朋友来电询问: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第三者险的车辆需携带什么保险凭证?保险卡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凭证?专业运输单位集体投保的车辆需要什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2006年7月1日前已生效且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以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待该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务必妥善保管好交强险保单、交强险保险标志和2006年7月1日前已生效且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如不慎丢失或损毁,请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卡不能作为有效凭证。
    而作为专业运营单位,如出租汽车公司,由于是单位集体投保,司机不可能每人都有第三者保单原件,那么,这就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对相关问题尽快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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